根據2004年4月6日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
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解釋》),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必
須要走「五部曲」—
第一部:由行政長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產生辦法是否有需要進行修改;
第二部: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
第三部: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則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產生辦法的議案,並經全體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第四部: 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議案;以及
第五部: 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