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合約中加入調解條款的政策,今日起正式生效。律政司同時公布《香港特區政府調解規則(2025)》,訂明調解程序的一系列規則。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在政府合約加入的調解條款,訂明當事人同意在訴諸仲裁或訴訟前,先使用調解作為爭議解決途徑。
發言人指出,律政司於去年11月6日發表在政府合約中加入調解條款的政策宣言,表明政府將以此作為一般政策。為配合政策的實施,律政司亦於今日公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調解規則(2025版本)》(只有英文),它又稱《香港特區政府調解規則(2025)》,旨在與政府合約中的調解條款一同實施。
《香港特區政府調解規則(2025)》就進行調解程序,訂明一系列程序規則,包括:展開調解的程序、委任調解員、調解員要盡可能在獲委任後42內完成調解、保密和費用分擔等。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有關規則不會影響於1999年由當時的工務局公布,並於2003年經當時的環境運輸及工務局修訂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建築爭議調解規則(1999年版)》的實施。
發言人說:「我們期望透過牽頭在政府合約中加入調解條款,以身作則,鼓勵私營機構參考並在其合約中加入類近的調解條款,從而深化『調解為先』的文化。」
——-
主圖片:律政司舉辦的「2024年調解會議」場刊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