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程淑儀官商換樓醜聞



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2013年11月與志俊有限公司簽訂一份物業交換合約,以西半山雍景臺一個實用面積1117平方呎的中層單位,另加650萬港元,換取志俊持有的跑馬地成和坊兩個同層相連單位,實用面積共2359平方呎。當時志俊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是現任空中快線直升機有限公司(前身是港聯直升機有限公司)行政總裁,即澳門賭王何鴻燊三太的胞妹陳婉玉,有關交易於2014年4月30日完成。

馮程淑儀與富商互換物業,被指涉及官商利益輸送,4大原因如下:

1、馮以低於市價百萬元換取物業

根據測量師對涉事3個單位估價,陳婉玉的成和坊兩個單位成交當日市值分別是1450萬港元及1390萬港元,合共2840萬港元;馮程淑儀雍景臺的單位則時值1890萬港元,兩者差價為950萬港元,馮程淑儀只向陳婉玉補上650萬港元,較估值低300萬港元。根據銀行估價,有關單位當時差價約1000萬港元;根據馮程淑儀所交稅款,推算稅局評定當時交換的物業差價為780萬港元。三者估價推算馮程淑儀以低於市價約130萬至350萬港元換得物業,原因存疑。

2、馮以互換物業形式避印花稅

馮程淑儀購入成和坊兩個同層相連單,市值分別約1450萬港元及1390萬港元。若先購入叫貴單位,按印花稅3.75%計算,稅款為54.38港萬元。再後入較便宜的單位,並按雙倍印花稅7.5%計算,稅款為104.25萬元。購入兩個單位的稅款合共為158.63萬港元,馮程淑儀以交換物業的形式只需繳付58.5萬元印花稅,可避開逾100萬元稅收。

3、馮永業港聯涉嫌利益輸送

馮程淑儀的丈夫馮永業於2003至2006年間擔任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時,主理航權、直升機機場擴建等事務。2003年6月,即馮永業正式上任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2個月後,政府宣佈接納顧問研究報告,決定擴建上環港澳碼頭的直升機場。馮永業隨後多次到立法會講解擴建工程的內容,包括管理直升機場設施租約等細節,又引述研究報告表明香港需要盡快擴建港澳碼頭直升機場,以配合跨境直升機服務的預測增長。當時從事來往港澳兩地的跨境直升機服務、陳婉玉任行政總裁的港聯直升機有限公司,公開對顧問報告建議表示歡迎。馮永業在任期間,港聯成功中標,奪得上環港澳直升機場專營權,又受惠於中港開放航權,成功申請成為第2家經營廣州線的指定航空公司。馮程淑儀以低於市價百萬元與陳婉玉換取物業,惹來外界猜測是官商勾結及延後的利益輸送。

馮程淑儀回應指,是次物業轉換交易由物業代理處理,在整個買賣過程中自己不知交易一方的身份、亦從沒接觸對方。但2005年1月31日立法會經濟事務委員會及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的會議紀要,討論「區內直升機場發展建議」議程,馮永業及陳婉玉二人均有出席會議,令人質疑馮氏夫婦是否不認識陳婉玉。

4、物業交易由地產代理存疑

馮程淑儀強調物業交易一直透過中原地產的代理處理換樓事宜,但根據土地註冊處的交換物業合約中「其他交易開支」一欄,全部列出「nil」一字,即沒有提及有委託代理。負責處理物業交易的律師指,若雙方曾僱用地產代理,合約一般會列明地產代理的佣金以及代理行的名字,或至少要指出交易要支付代理佣金。地產代理業界為認為交換物業合約沒有任何代理的資料、經紀佣金、違約條款亦無提到經紀佣金的處理並不合常規。馮程淑儀物業交換是否曾委託代理亦存在疑問。

據舉報事件的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指,馮程淑儀官商換樓事件已獲廉政公署正式立案調查。近年政府高官涉貪案也頻頻發生:

 

官員 涉貪事件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 首項控罪涉及2010年11月2日至2012年1月20日,曾蔭權在行政會議商討、批准「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多項申請案時,隱瞞他曾與雄濤大股東、地產商黃楚標商議承租深圳東海花園住宅,以及妻子向香港東海聯合集團公司支付八十萬人民幣一事。

另一項控罪涉及曾蔭權在2010年12月到2011年7月期間,建議授勳予建築師何周禮,隱瞞何獲聘負責曾蔭權在深圳東海花園住宅的室內設計。

這時裁判官將案件轉接高等法院排期審理,最快2017年開審。

前政務司司長及行會成員許仕仁 廉政公署於2012年起訴許仕仁,在未有申報下,收受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長年總共3,400萬元利益,包括免租使用禮頓山單位,以及貸款與現金。高等法院判處許仕仁5項罪名成立,入獄7年半,並要歸還涉案的1100多萬元。
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 麥齊光和曾景文被控在1986年至1988年27個月內期間互相租住對方擁有的名下北角城市花園住宅單位,藉以申請領取香港公務員房屋津貼,涉嫌騙取政府約津貼70萬元,最後被判囚8個月,緩刑兩年。
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林嘉芬 林嘉芬被指2012年,在發展局公布檢討錦田土地用途不久後,與丈夫斥資1880萬元,在錦田水盞田村,購入一塊約8萬平方呎的農地,並向城規會申請,由3幢2層的村屋,改建為4幢3層高的村屋,令帳面獲利賺逾半億元,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防止利益衝突守則》。廉政公署最後不起訴事件,轉介地政總署署長考慮作紀律處分。

 

 

 

時間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