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案

現為商業電台首席智囊的陳志雲,被指在擔任時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未經同意收取酬勞出席活動,及其經理人兼助手叢培崑被控以串謀收受利益等罪,在經過兩次審訊後均脫罪。不過,律政司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在2015年10月26日作出裁決,判律政司上訴得直。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潘兆童犯錯,指示潘判決兩人罪成。

上訴庭認同律政司一方指陳及叢,就其控罪無任何合理辯解,而且案中涉及「附加志雲飯局活動」,跟過往陳獲准收取報酬從事的外間工作有異。由於該活動與無綫的業務無關,故原審認為陳過去的外間工作獲批,今次活動亦必然獲批,乃對誤解案件事實。另外,原審拒絕接納陳的上司李寶安的證供,認為陳本身有責任向無綫申報收取報酬。故此,上訴庭亦認為,叢培崑無任何客觀因素,可使他誤認陳志雲已獲無綫許可收取報酬。所以,原審應裁定陳和叢罪成。兩名被告獲准各以10萬元現金保釋不得離港,案件將押後至2015年11月13日發還往區域法院提訊。

廉政公署指電視廣播有限公司包括前總經理陳志雲在內的4名職員涉及貪污,遂於2010年3月11日,執行代號「威遠行動」把他們拘捕。半年後,陳志雲及其助手、製作公司董事叢培崑和無綫電視業務拓展部主管陳永孫,在9月16日正式被廉署以貪污及詐騙罪落案起訴。經過接近一年的審訊,在2011年9月2日,陳志雲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無綫電視隨即恢復他廣播業務總經理的權責及工作,但暫不能負責藝人管理與選角安排。

不過,律政司不服並提出上訴。在2012年4月初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呈交文件,申請將案件發還重審。同年11月21日,上訴庭撤銷無罪的裁決,案件發還原審法官再處理。2013年3月7日,原審法官維持陳志雲無罪判決。至2014年8月25日,律政司第二度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並獲得批准,案件於2015年9月8日開審,到10月26日,上訴庭下令原審法官裁定陳志雲及叢培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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