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民擬修防賄條例規管特首

前任特首曾蔭權因涉嫌受賄,2015年10月5日被廉署正式落案起訴兩項最高可被判入獄7年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並隨即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成為香港有史以來被控的最高官員。

曾蔭權尚在位時,他涉嫌貪腐、像低於市場價租用《香港數碼電台》主要股東黃楚標在深圳的大單位,已被媒體披露,曾蔭權2012年3月1日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時,乃就有關事件向公眾致歉,並委任由終審法院時任首席法官李國能牽頭的獨立委員會,就規管官員、特別有關行政長官操守的制度,進行檢討。

李國能事後在報告中提出36項建議,當中7項涉及把特首納入《防賄條》例第3和8條的規管。第3條訂明公職人員未經許可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違法。第8條限制可與公務機關有事務往來的人士,向有關人員提供利,如無合理辯解便屬違法。

當時已是候任特首的梁振英承諾會盡快和嚴格落實,但至2015年曾蔭權已正式被起訴,梁的承諾卻依然未能兌現,乃引起泛民及部分輿論的質疑,認為梁振英自己也身帶嫌疑,便來一個「拖字訣」。

立法會法律界別的議員、公民黨的郭榮鏗便質疑,梁振英遲遲未落實修例,是因為UGL事件,即是指2014年10月澳洲的Fairfax Media一篇報道,指梁振英2011年競逐特首之時,跟澳洲企業UGL達成協議,協助UGL收購DTZ,並會獲收取400萬英鎊。根據協議,該筆款項在2012及2013年分批支付,即梁振英上任首後才收到款項,卻沒有向港府申報。

郭榮鏗提出的質疑,雖然受到某方的質疑,認為即使通改修改《防止賄賂條例》相關條款,對梁振英也沒有追溯能力,而且如今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對特首也有所約束。不過始終,郭榮鏗等議員的質疑,在後政改方案時期社會撕裂,對梁振英信任程度低迷的現狀下,仍然受到廣泛認受。

工黨議員何秀蘭2015年10月20日便宣示計劃提出私人條例草案(Private Member Bill),按李國能的報告,將行政長官納入規管範圍,並設3人組成的獨委員會,批核行政長官收受之利益。

按立法會議事規則規定,議員提出的《私人條例草案》或修訂案,除非不會「導致動用任何部分政府收入或其他公帑,或須由該等收入或公帑負擔」,否則需獲行政長官,或獲委派官員,或任何職員像行政長官書面同意該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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