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評論觀點

【評論】「惡法」原罪在於「送中」?

︳王潁茵   ︳

民陣在6月9日發起反修訂《逃犯條例》遊行,大會稱有103萬人出席,人數超越2003年50萬人上街反對「23條」立法的遊行。何以《逃犯條例》的修訂被扣上「惡法」之名?

遊行隊伍中,不乏年輕臉孔。有兩位中學生接受新傳網記者訪問時表示,因擔心一旦修訂法例獲得通過,「不知道自己在香港犯了什麼錯,就無端端被移送到中國」,而決定參與遊行。但根據《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下稱「草案」),這句話並非完全正確。事實上,若香港以外的地方向港府提出移交逃犯申請,該個案亦需要符合《逃犯條例》條文。

按照「草案」,任何可移交的逃犯個案,必須是37項指定罪行類別之一。而根據現行制度,即《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互相法律協助條例》,個案亦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即有關行為在請求方和被請求方的司法管轄區內均構成罪行。而政府也於5月31日宣布,將移交門檻提高至最高可判監7年或以上的罪行。

除了「雙重犯罪原則」外,法例亦包含其他有關人權及程序的保障,例如拒絕移交涉及政治性質罪行個案、禁止「一罪兩審」、禁止處理政治性質罪行、拒絕基於政治、宗教等動機的請求、保障不執行死刑和限制移交後再附加其他檢控等。有關人士在聆訊期間,有權就《逃犯條例》裏面保障條文提出抗辯。

若說《逃犯條例》未保障人權、將人「無端端」移交,似乎也不太說得過去。兩位學生也許未充分了解當中細節,但這番話亦透露了港人最大的憂慮——「送中」後要面對的內地司法制度。 

有參與遊行的中學老師和市民不約而同地表示,香港與內地之間有一幅「法律保護牆」或「防火牆」。這道牆體現「一國兩制」下,內地與香港兩套差異巨大的司法制度,也保障了香港的司法獨立和人權自由,讓港人免於被移交到內地受審的恐懼。

有受訪老師坦言,對內地的司法制度沒有信心,就算政府將可移交的門檻提高至可判監7年或以上的刑事罪行,也不能釋除香港人的疑慮,因為一旦打破「法律保護牆」,香港人將置於恐懼中,「不知自己會否因為得罪人,或因為出現於某種場合,結果被拘捕和定罪,因而影響將來的升學或就業」,下一代也「不敢言,不敢說話」。他直指,法治是香港最需要捍衛的核心價值,「這是守住香港的最後防線」。

早前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加開特別會議,有泛民議員擔心內地的法制不可靠。保安局長李家超回應時引述世界經濟論壇報告,指中國司法獨立位列全球首三分一,但始終沒有評論內地的人權保障是否足夠。由遊行中多位受訪者的回應觀之,顯然部分市民未如李家超局長一樣,對內地司法制度充滿信心。

回看兩位中學的話:「不知道自己在香港犯了什麼錯,就無端端被移送到中國」,其實是否反映了部分香港人更深層次的恐懼呢?即在香港「行得正企得正」,但在中央政府眼中就是「犯法」,因而把移交請求包裝為符合法例要求,向特區政府提出。不知這是否就是他們所說的「無端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