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制訂附屬法例,使行政長官藉在憲報刊登命令,宣布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履職場所為禁地,但不會針對公署進行調查的地方。附屬法例將盡快刊憲,並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提交立法會審議,即在刊憲日生效。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介紹特區政府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制訂附屬法例的立法建議。
林定國說,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的建議,完全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有關保障人權和堅持法治原則的規定。《香港國安法》就國安公署的職責和權力作出嚴格規定。附屬法例目的是更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第五章關乎公署職責的條文,「並沒有賦予公署新的權力」。
他指出,政府建議根據《條例》第42條,由行政長官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宣布公署的某些履職場所為禁地。這項權力是借鑑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而香港法例,例如《公安條例》、《受保護地方(保安)條例》等,也有機制將某些需要重點保護的設施劃為禁區或受保護地方,以防止未經授權人士進入。
鄧炳強稍後會見傳媒時表示,這些禁地必然是一整座由公署使用的地方。「不會出現1至3樓是公署的,4、5、6樓是其他地方,這樣會對市民構成不便。所以今次會被列為禁地的地方會是整個地方都由公署去使用的。」
他又說,制訂附屬法例把公署的工作地方列為禁地,最主要是令公署多些保障,如果有人潛入從事間諜活動或者阻撓這些地方的活動能夠有法可依。「這並不針對公署進行調查的地方,該些地方即是搜證的地方,我們可以使用其他方法令這些地方變得安全讓公署工作。因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1條,特區政府包括紀律部隊的人員有責任協助他們調查,有需要的話可以協助他們讓這些地方變安全讓他們進行調查工作。」
根據政府的建議,附屬法例的其他主要內容還包括:
(1) 關乎國安公署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方面:訂明在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行使管轄權時,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機關和任何公務人員須按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訂明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7條簽發的法律文書,即屬犯罪;訂明在遵從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時,明知或罔顧地提供虛假或有誤導性資料的罪行。
(2) 關乎公署及其人員履行職責的保障方面:訂明公署製發的證件或證明文件,對公署人員身分、執行職務的行為等事實作出證明的效力,以便更有效實施《香港國安法》第60條的規定;訂明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的罪行,及蓄意抗拒或妨礙他人協助公署執行職務的罪行;訂明假冒公署人員和偽造公署或公署人員的印章、法律文書、證件等的罪行。
鄧炳強表示:「考慮到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家安全風險隱患仍然存在,我們必須『早一日,得一日』及早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