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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質疑人大常委或無權力將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全國人大會議將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 。香港大律師公會今日(25日)發聲明指,草案內容「令人憂慮」,消息引起本地及國際社會的極度不安,呼籲港府緊急處理上述合憲和合法的關注。

公會指,《基本法》第 18(3)條規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僅「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但「港區國安法」看來涉及《基本法》第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本港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認為 「人大常委看來並沒有權力以《基本法》第 18 條的機制將《香港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公會亦稱,草案沒有保證《香港國安法》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而公約內談及的權利及自由是受《基本法》所保障。而草案亦無保證公布前會作公眾諮詢,認為有關做法是「史無前例」,公眾理應有機會考慮及辯論一條影響其權利及義務的法例。

聲明亦提到,中央根據需要在本港設立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的機構,但該機構是否以本港法律行事、受到規管及有執法權力、權力是否受本港現行法律及《基本法》第22條限制等問題,均非常含糊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