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入境男旅客因管有未完稅香煙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和《進出口條例》,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其中一人被判處監禁5個月2星期零3日,另一人被判入獄4個月及罰款1,000元。
法院是在今日和昨日(3日)作出上述判決。
海關發言人表示,海關人員分別今年2月23日和4月8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2名抵港旅客時,在他們的個人行李內,合共檢獲約83,000支未完稅香煙,及24,000支另類吸煙產品,市值共434,000元,應課稅值共約275,000元。該兩名男子分別41歲和20歲,二人隨即被捕,之後被檢控。
發言人又表示,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因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電子煙、加熱煙產品及草本煙等,即屬違法,經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500,000萬元及監禁2年;而經公訴程序定罪,則可判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另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煙草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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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圖片:海關人員當日在41歲抵港男旅客的行李內,檢獲這批未完稅香煙和另類吸煙產品。
主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