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條例》實施



經過20多年的爭論,《競爭法》正式於2015年12月14日實施,《競爭法》主要對大企業作出管制,令中小企有更大的發展空間。《競爭法》禁止3類反競爭行為,即「第一行為守則」、「第二行為守則」及「合併守則」。「第一行為守則」包括禁止合謀定價、交換資料、聯營、獨家分銷等。「第二行為守則」包括禁止掠奪性定價、反競爭捆綁銷售及搭售等。「合併守則」則禁止可能大幅減弱在香港的競爭效果的合併。但總計營業額不足2億元的企業,聯合訂定的協議,可豁免不會受第一行為守則「反競爭協議、決定及經協議做法」的規管,而企業營業額不超過4000萬元的企業,也免受《競爭法》第二行為守則。

條例生效後,可助打擊圍標等合謀定價、大企業以本傷人,以及企業進行削弱競爭的合併,從而推動市場競爭,促進市場效率,令消費者有更多選擇、產品價值亦增加,而供應商不能再規定零售商以公價售賣產品。目前全球已有百多個國家制定《競爭法》。香港的《競爭法》原則上豁免所有法定團體,500多個法定團體之中,政府只把6個納入規管。

執法方面,主要由兩個部門負責,競爭事務委員會主要接收投訴及調查可疑個案,有結果後便會轉介至競爭事務審裁處,該處負責聆訊、裁決及判罰。若果有企業或商戶被裁定做了反競爭行為,罰款上限為年度營業額約一成。

早於上世紀九十年代,政府曾經就《競爭法》深入研究和廣泛諮詢,且獲得絕大多數企業和市民支持,惟有大財團和地產商反對,令法案一直拖延。政府分別在2006年和2008年分別就《競爭法》進行公眾諮詢,政府於2010年7月2日就《競爭條例草案》刊憲。但政府推行期間阻力一直甚大,主要是立法會內的建制派議員、四大商會都對條例有很大保留和擔憂,不斷要求政府作出讓步。商界曾質疑立法有利反競爭,又擔心部分壟斷市場的公共機構不受規管。此外,有中小企擔心部分同業怕負擔不起訟費而不敢舉報大財團,亦憂慮其他立心不良的對手,以向競爭事務委員會投訴的方法去打擊及阻礙其業務發展。期間,主理《競爭條例草案》、剛接受結腸腫瘤切除手術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以健康理由請辭,由副手蘇錦樑接任。

政府2010年7月14日把草案提交立法會,同年10月8日通過要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競爭條例草案委員會經過一年半時間,召開了38次會議審議,在2012年6月提交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審議草案期間,政府先後兩次在條文上作出大幅度讓步,包括大幅削減罰款,由全球性營業額的10%,改為本地營業額的10%,罰款期最多3年、取消私人訴訟,並大幅提高需受規管企業營業額的門檻,最終獲商界人士普遍接受草案。2012年6月14日,立法會三讀通過《競爭法》。條例於2015年12月14日生效。


《競爭條例》小知識(內容取自競爭事務委員會網頁)

合謀定價

合謀定價是當價格是由競爭者協議商定出來,而非透過競爭而各自訂定。有關行為包括競爭者協議價格、制定計算價格或利潤的公式、以及協定構成價格的不同元素,如折扣、回贈、宣傳和信貸條款等。

合謀定價可以透過口頭或書面作出協議,亦可以不同的形式或在不同的地點與場合發生,例如肯首同意、眼神示意,或是在聯誼酒會上協議;不論在正式會議或社交場合,都可以發生操縱價格的行為。

在具有競爭的市場,競爭者應該各自獨立地訂定價格。任何移除競爭者間價格變化的行為,均有可能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營商者的利益,需要承擔觸犯《競爭條例》的風險。

合謀定價會導致貨品價格上升及質素下降,在《競爭條例》下,這是一項嚴重反競爭行為。

瓜分市場

瓜分市場是指競爭者共同協議劃分或分配顧客、供應商或營銷地域的行為,而非自行決定經營的地點、選擇採購供應商或目標顧客。

瓜分市場的行為包括按照地域分配顧客、協議不會互相爭奪彼此的顧客 (不爭奪顧客協議) 及協議不會進入或擴展業務至競爭者的巿場。

瓜分市場的行為會令價格受人為因素的影響而飆升,減少價格、商品/服務和品質的選擇,令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蒙受損失。在《競爭條例》下,這是一項嚴重反競爭行為。

限制產量

限制產量的行為是指競爭者共同協議禁止或限制於巿場上供應某類商品/服務的種類或數量。競爭者應自行決定其貨品的生產數量。

競爭者間協議限制產量,一般目的是為了提升產品的價格或防止產品價格下跌,此舉會損害消費者和其他沒有參與合謀的經營者。在《競爭條例》下,這是一項嚴重反競爭行為。

圍標

圍標是在招標人士不知情的情況下,兩個或以上的競爭者同意在投標時不作競爭,讓其中一名合謀成員「中標」。

最常見的一種圍標方式,是競爭者之間協議讓某一方中標。為了支持該名指定中標者,其他投標者會放棄投標、撤回標書、或提交高價或包含不合理條款的標書。

一個健康及具競爭性的投標過程,是供應商自行準備標書及投標。圍標的行為會導致價格上升,更可能令產品及服務質素下降。在《競爭條例》下,這是一項嚴重反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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